-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相关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得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教育的内部关系和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和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以前几乎完全被教会控制。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和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和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
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
四、教育法的地位(性质)
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
第二章 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的体系:
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考试法、经费投入法
(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
二、教育基本法的性质:
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第一个层次。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它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三、教育的基本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四、基础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
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
五、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它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六、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它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颁布实施。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案例1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