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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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草案)

无锡太湖学院校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校友自愿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信息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积极为所属广大校友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加强之间的联系,团结,发挥的力量,互勉互助,使在各行各业的事业更加发达,达到每位共同进步。   ()宣传介绍母校发展状况,促进广大校友、校友所在地区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相互砥砺,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条 本会会员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凡曾在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含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成人教育学生、自考生、职业技术教育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都是的校友;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   (二)经校友会批准。 第条 会员的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会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条 设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条 理事会至少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担任法定代表人者,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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