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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二级管理办法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二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和各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推进我校学生工作校系二级管理,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规定
第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及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学工部牵头,各系具体负责,校系两级管理”的目标管理体系,以保证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条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负责研究、处理全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全校性学生工作事务,规划学校学生工作方案。
第四条 学工部在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代表学校履行“调查研究、策划协调、督查考核、政策指导、信息服务、制度完善”的学生工作教育管理职能。
第五条 系部是学生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学生工作总体安排,全面负责系部学生工作,参与全校组织的学生工作。各系应结合各系部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各具特色的学生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的管理采取校系二级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的人员分配由学工部按照系部人员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培训。
第八条 辅导员的分配到系部后,辅导员的工作分配由系部安排(包括值班安排)。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个人考核由系部负责。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办法的基本原则由学工部牵头制定。
第四章 导师和班导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班导师由系部选聘,并安排工作,人事处对导师、班导师名单备案。
第十二条 导师、班导师经费直接划拨到系部由系部分配。
第十二条 导师、班导师的考核由系部负责。
第五章 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目的。考核旨在充分调动和激发系部开展学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推动我校学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十四条 考核组织机构。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考核组长,学生工作部具体牵头负责考核事务。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以附件1为考核标准,评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成绩第一名的系部且成绩等于或高于80分的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系部)。
第十六条 考核原则。考核坚持民主、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6月完成。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一票否决:
1.安全稳定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2.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升级,造成恶劣后果;
3.由于教育不到位或处置不当造成的:(1)学生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刑事案件,(2)学生不良行为在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4.由于主观因素造成违规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学校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章 辅导员绩效津贴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辅导员绩效津贴分为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和辅导员常规绩效津贴两个部分;
第二十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按照人均5000元/年直接划拨到系部;
第二十一条 编外辅导员的常规绩效津贴人事处按照各系编外辅导员的人数核算后直接划拨到各系;
第二十二条 编内辅导员的常规绩效津贴分配办法从校系二级管理的角度出发,分为固定绩效和考核绩效,固定绩效占常规绩效津贴总量的40%,考核绩效占常规绩效津贴总量的60%;
第二十三条 学工部根据上一学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按照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把编内辅导员的考核绩效总量进行分配,划拨到各系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绩效分配办法:
1、先进系部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1+全校辅导员总人数/先进系部辅导员总人数/20)
2、不存在不合格系部情况下:
合格系部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1-全校辅导员总人数/先进系部辅导员总人数/20*先进系部辅导员总人数/ 合格系部数/该合格系部辅导员人数)
3、存在不合格系部情况下:
合格系部辅导员人考核均绩效津贴总量=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
不合格系部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辅导员人均考核绩效津贴*(1-全校辅导员总人数/先进系部辅导员总人数/20*先进系部辅导员总人数/该合格系部辅导员人数)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辅导员津贴总量=学工部划拨的辅导员绩效津贴总量+财务处直接划拨到各系部的40%绩效津贴;
第二十六条 系部根据各系对辅导员个人的考核结果,分配各系部辅导员绩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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