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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精要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 动态: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静态: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其是指行政机关正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范围 三、合法要件 职权合法 内容合法 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行政法规和规章标的不违反法律 程序合法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主体、职权、程序法定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区别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是一种从属于立法机关的从属性立法 2.行政立法的性质 宪政行为 行政行为 授权立法 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立法权是一种授权 职权立法 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立法权是行政机关固有职权,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依立法权产生的不同方式划分 职权立法 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主体: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不能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授权立法 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依据 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普通授权立法)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特别授权立法) 可以变通补充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依行政立法的功能及目的 执行性立法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和实现特定法律或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 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空白或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自主性立法、变通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提前公布草案,广泛征求人民意见 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 设置专门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 2.法制统一原则 每个规范内部的规范间协调统一 下层规范不得与上层规范相抵触 整个规范体系在内容、形式及效力上统一 3.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 避免行政立法相互重复、矛盾,使地方及部门行政立法及时补充国务院立法不足。 使行政立法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2.提议和起草 提议——法案 行政立法规划内外均可 法制部门、职能部门 起草——草案 与法案同时,或提出法案后 制定主体的法制部门起草 3.征求意见 通过传媒公布,组织公民讨论; 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分歧问题进行协商 4.审查和审议 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草案制定的步骤、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5.发布 公布:行政首长鉴署发布令;并刊载于相应媒体 备案:已发布法规、规章上报法定机关知晓备案 6.修改、废止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时,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 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三位博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因此,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所以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和违法审查。 问题:普通公民是否可以直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违宪审查的权力。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公民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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