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航海知识竞赛专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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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航海知识竞赛专用

合同法知识概括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 1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 2法律性质:(要求基本能够复述)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能举出五例即可)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交易关系,故其为交易法。这些交易可用货币衡量,具有财产价值,故又为财产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各个原则对应的法条)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强调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付与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3、规定了风险合理分配规范。 4、客观合理地规定了免责条款和损害赔偿规则条款。 (四)诚实信用原则(参看第6条) (五)合法原则(参看第7条) (六)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参看第7条) (七)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参看第8条) 1、全面履行合同。 2、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法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合同的履行。 (八)惩罚性赔偿原则 1、惩罚性违约金。(第114条) 2、惩罚性违约定金。(第115条) 3、惩罚性价格。(第63条) 4、对欺诈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13条第二款规定) (九)计划原则(第38条) (十)行政监管原则(第127条) (十一)合同多样化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的概念:(了解即可) 1、合同的订立,必须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进行。 2、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互动过程。 3、参与合同的订立的当事人须有缔约目的。 4、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适法性。 5、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有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要求掌握) 1、当事人 2、标的: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3、意思表示 以上三点,称为合同的三要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存在一 个具体的合同,才有必要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是 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判断合同生效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 因此,生效的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是一个生效 的合同,如合同已成立但无效或被撤销。(弄懂即可,不用背)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条款 主要条款和非主要条款 二、 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第14条)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法第14条)(法第15条) 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 当事人可随时撤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要阶段。(分清楚要约 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区别:1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充分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a口头要约 b书面要约 2)要约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 a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内容;要约人须接受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b对受要约人的约束:承诺的法律地位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19条 总的看起来,《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称为要约的效力。这种效力从要约到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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