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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国际法期末精要
12级国际法期末整理
题型:单选10个 多选10个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原题,课上的练习题
判断10个
名词解释5个
简答3个
论述1个 课上的重要案例
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院裁判案件首先适用的。
分类:a.按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b.按内容和性质: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a.物质要件→通例(各国的实践);
b.心里要件→法律确信(被各国接受)
国际习惯已经形成的证据:国家法律法规、外交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和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般法律规则——补充渊源 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资料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司法判例、学者学说——辅助资料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案例分析题、论述)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效力来自国内法。(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意义)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否定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
2、二元论(平行说):不同法律体系→渊源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过分强调区别,造成对立)
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密切联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1、国家应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有规则。国内法的规定不得免除国家在合法条约下的义务。
2、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指定的国内法。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并入、直接适用
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1)转化
英国→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即条约的“国内法化”
(2)并入(直接适用)
美国→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
在实践中:①自动执行条约②非自动执行条约
3、中国的实践
(1)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国际条约,我国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转化适用或者直接适用
(2)对于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或者有不同规定的,则按我国加入的条约或有关国际惯例执行。(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但我国保留的条款除外,并且执行惯例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处理冲突的国际法规定与国际实践
1、法理上解释双方协调一致
2、可以对条约中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保留。(前提是允许保留)
→处理冲突的国内法规定与实践
1、国际法优先
2、国内法优先
3、后法优先前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和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评价)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完全一致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并非简单的重复)
(1)通过“互”字,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特点,从而坚持了主权平等原则,坚持了国家权力和义务的统一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分别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与“互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原则,并赋予“和平共处”以新的意义
宪章的原则: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极为重要)
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不禁止武力自卫权)
集体协助(维和行动)
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规则
不干涉别国内政
国际法的主体
1、承认的含义: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法律行为。
2、承认的方式:
(一)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通常是以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二)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法律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或外交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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