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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pdf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
1总则
1.0.1为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妥善处理处置灾后重建过渡阶段的临时安置
点和过渡居住区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避免疾病传播和防治环境污染,制定本
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灾区临时安置点、过渡居住区以及临时机构或设施等产
生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在本导则
适用范围内。
1.0.3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应以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为根本目的,坚持及
时清运、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并将其适度资源化利用。
1.0.4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应因地制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具体实施计划。
1.0.5灾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工作应统一组织,当地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实
施。
1.0.6对于洪水、暴雨等灾害产生的特殊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应结合
自然条件、垃圾性状,因地制宜地制定处置对策。
1.0.7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及其环卫机构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卫生
防疫消杀、施工降尘除臭等工作。
1.0.8应急预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生活垃圾应急预案应包括生
活垃圾应急处置机构的定员、责任、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2一般规定
2.0.1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实施计划,应对生活垃圾产生源的类别、数量、
分布进行调查、评估。
2.0.2预估生活垃圾产生量以现场实测为准,也可按以下经验数据估算:人
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0.5~0.7kg/d(人口基数为辖区总人数,包括临时安置点
或过渡居住区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等)。
预估同一地区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临时安置阶段取偏小值,过渡安置阶段
取偏大值。
2.0.3街面广场及人群滞留场所的垃圾应及时清扫清理、有效收集;应减少
生活垃圾暴露,防止蚊蝇和鼠类孳生;避免雨水直接浇淋生活垃圾。
2.0.4收集点生活垃圾应迅速运往垃圾处理处置场所;生活垃圾应密闭运
输,有效控制运输环节的二次污染。
2.0.5生活垃圾应相对集中处理、处置、减少垃圾暴露面,防止二次污染。
2.0.6不得擅自焚烧垃圾,严禁在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居住区内焚烧生活垃
圾。
2.0.7严禁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严禁将医疗垃圾、禽畜尸体等混入生活垃
圾处置系统。
2.0.8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应与灾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临时简易处置场(厂))
都应统一规划、选点及建设,其位置和数量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备案。
2.0.9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如图2.0.9所示。
2.0.10应建立区域性的多种产生源废物协调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因医疗垃
圾等废物混入导致的交叉污染。
2.0.11生活垃圾应急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
则》B12801等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
2.0.12挖掘机、推土机等垃圾处理系统非日常连续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和
洒水车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可能临时调用的环卫车辆,应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统
一调度机制,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2.0.13灾区重建工作完成后,应将应急处置设施的技术档案移交,纳入所
属区域生活垃圾主管部门。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3.1临时安置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3.1.1临时安置点的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安置点的清扫保洁工作应由当地的安置机构负责安排;
2应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每天“一扫两保”。
3.1.2在灾民安置点、救援基地、广场、主要街道等人群聚集地,应设置生
活垃圾临时投放点和收集站,且不应设置在易倒塌建筑物旁等有潜在危险的场
所。
3.1.3临时投放点和收集站应有防雨水措施。
在没有标准收集箱、收集桶的场所,可用替代物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投放点
和收集站均应设置明显标志(图3.1. 3)。
3.1.4临时投放点与邻近账篷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2m;临时收集站宜设置在
临时安置点的外围,与其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5m。应及时收集、清理生活
垃圾。
3.1.5每服务1000人应配设3~4名垃圾清扫收集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收集
生活垃圾(包括安置点路面,不包括市政道路),严禁拾荒者与无组织人员的收
集行为。
3.1.6应及时清捞水体(河流、堰塘、沟渠等)内的禽畜尸体等漂浮物。在
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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