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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范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范 主题 1、合同业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以 《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和《贷款通则》 为主。 2、担保业务 :以保证、抵押、质押为 主。涉及的法律有《担保法》及最高院 司法解释和《物权法》 3、票据业务:票据贴现。涉及的法律有 《票据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 4、债权实现措施:涉及企业法,诉讼法。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终止 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订立及分类 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成立时是否要交付标的物分。(案例1) 2、主合同与从合同:依合同是否独立存在分。(案例2) 3、格式合同和非以合同文本是否由一方提供分。(案例3、4) 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及有不同理解时按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案例1 2002年10月11日,肖某以住房作抵押要求某商业银行吉安分行在一星期内借给其人民币30万元,以便按期支付货主的货款,否则,就要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银行经审查有关手续,表示同意贷款30万元,双方当时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个月,付款时间为10月13日。岂料,到了付款之日,银行担心肖某生意失误,无力还贷而拒绝付款,当即单方终止合同。肖某因未能取得该笔借款,致使无法按时付清货款而损失了违约金1万元。肖某在向这家银行索赔损失未果的情况下,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案例2 2004年3月8日,傅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一份1.5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1日。同日,刘某以存在永新工行的3.5万元三年定期存款单作为傅某借款的质押担保;刘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担保1.5万元贷款;刘某在存单背面签署“同意借给傅某作抵押贷款”字样后将存款单交给了永新工行,并向永新工行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2004年3月23日,傅某又向永新工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3月8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4月15日,傅某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2.8万元,期限为11个月,同时偿还3月23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后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格式条款提示义务案例3 1998年,市民周女士为买房与某银行黄埔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同》,周女士以其所购房产向该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5.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采用按月分期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2003年,周女士阅读报纸,惊讶地发现原来还银行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她采用的等额法,另一种则是递减还款法。周女士一算,如果当初采用递减法来还贷,这十年她将少付一万多元的利息!? ????在她看来,银行是在恶意隐瞒还款方式,目的是多赚利息。2003年10月,她将银行告上黄埔区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从其还款第一期起按递减法计算还款,返还截至2003年8月时多收的利息7000元 案例4 2003年8月25日,王某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瓷砖,价款共计1.63万元。同日,王某某为赵某某出具了欠据,欠据写明“2003年8月25日共欠瓷砖款共计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万元)2003年8月25日还欠款叁仟元整。” ????赵某某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立即给付货款1.33万元。王某某则辩称,自己已给付1.33万元,欠条上的“还”应理解为“还”(hai),故只同意给付原告3000元货款。 二、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 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主体合格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内容合法 法律规定需要有特定形式的要符合特定形式 借款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 主体资格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 (1)借款主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都是合同的主体(经营主体) 个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案例) 个人代理需亲自办授权书。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贷款需注意实际分离。 (2)单位对外代表权:单位签章和有权人签字。 (3)代理和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主体不合格案 ?2006年9月12日,王涛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其提供额度为50000元的个人借款。翟军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翟军为王涛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银行按合同约定拨付王涛贷款50000元。还款期限界至,王涛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王涛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在艺术学院学习,年满17岁,但不满18岁,且其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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