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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古希腊)pptx精要
不知道自己的无知,乃是双倍的无知。 师承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法,把回忆已有知识的过程视作教学和启发的过程。反对知识的强制性灌输,提倡通过问答,提出问题,揭露矛盾,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最后得出结论。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并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 柏拉图著作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早期对苏格拉底观点的阐释; 第二,同智者论战中进一步深入阐释苏格拉底的命题并提出自己的思想; 第三,主要陈述自己体系化学说的著作; 第四,晚年著作。 法律思想集中反映—— 《理想国》、《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The Laws)。 柏拉图的经典譬喻:洞穴说——直到今天,柏拉图依然是一个哲学核心问题的起点:我们的感官经验是不是真能引导我们走向真实?柏拉图相信,我们在世间的所见所感,只是存在于另一个崇高灵魂界中的完美形体的影子。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 360—347 年之间,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 12 卷、195 章。该书的中心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 《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 1.正义观: 2.法治的必要性 3.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 4. 立法工作。 5.守法问题。 “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法律篇,123页) 1.正义观. 正面——反面 “我绝对不同意色拉叙马赫斯那个’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的说法” ——借苏格拉底说 倾向于把正义看做国家和个人的“善德”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我节制。——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相应地,在一个理想国家当中,应当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分别为不同阶级的人所有。 国家起源于分工。效率观点:每个人都做精于一行才能产出最大,因此划分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劳动者阶级。“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各安其事。 2.法治的必要性。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短时间内又没有好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比人治要好,这时必须重视法治的作用。 每个人的品性中都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部分占优势,人们据理性行事,正义就有了,用不着法律;但人都有“较恶”的兽性欲望,这种欲望须靠外在的权威约束,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调整。 3.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柏拉图除了把法律问题同正义、规则等概念相联系以外,还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概念中特别强调理性,认为人类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传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人类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 《法律篇》中借用一个雅典来客的口说道:“我们应该千方百计模仿传说中克洛诺斯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方式,管理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协调我们的家庭和城市,顺从我们身上的哪怕是一丁点儿的神的因素,就地理分布范围规定,理性地给予‘法律’的名称。” 4.立法工作。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同时,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立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种法律。即“立法者制定法规时不要仅仅着眼于部分美德,这偏偏又是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我们应该说,他的目的是注重美德的整体”。 立法应具有三种客观条件: 一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二该国应该是统一和团结的; 三国民应具有理解力,即“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5.守法问题.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在柏拉图看来,制定和服从法律,也是服从圣神宙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在一个较为理想的国家和社会当中,为了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使人们遵守法律,就应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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