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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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李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再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5-11-06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单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李扬,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 度,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 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由本院办理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以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 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 缓刑执行期间,原审被告人居住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函通报本院称,原审被 告人李扬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院与江苏省泰州市海凌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扬刑事判决 确定的缓刑考验期重合。本院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峄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对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颖、孙言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扬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 下,经其介绍,从杭州雪浪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星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兴武贸易 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泰州长宏钢材物流中心为姜华(已判刑)介 绍人介绍的徐州汇纳公司、依东公司、顺逐公司、欧柯公司、咏波公司、翔邦公司、顺庆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5张,税额共计1231234.77元,价税合计共计8473792.4元。上 述发票已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李扬主动投案并退缴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扬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实施了为他人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扬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 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 人李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2)泰海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经原审被告人李扬当庭质证,无异议。原公诉 机关认为根据(2012)泰海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6、7月期间,原审被告人李 扬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86984.8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2014)峄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6月至2011年7 月,原审被告人李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张,税额共计1231234.77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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