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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培训

六 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如右图,一般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业态)的成本项目中;如果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核算对象负担时,可先在“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自用土地”科目进行归集,再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成本;也可以直接分配计入“开发成本--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土地拆迁及补偿费”。一般分配方法为占地面积法,如果存在交叉占地情况,可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但一般用建筑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需税务局同意。 按土地面积计征地价、进行补偿、缴纳市政配套费时: 方法一:先按小区的占地面积将地价和拆迁补偿费分配到各小区;再将分配到各小区内的地价和拆迁补偿费,按小区内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和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的占地面积进行直接分配;然后将分配到小区内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占地面积的地价和拆迁补偿费,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间接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的开发成本;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分配数加间接分配数,即为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地价和拆迁补偿费。简单说就是先按小区分配占地面积,然后小区内再按住宅、道路、广场等占地面积进行分配,最后再将道路、广场分配的土地成本按房屋的占地面积分配计入房屋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繁琐,不推荐使用。 方法二:也可将公用占地面积先分摊到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上,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自身的占地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占地面积,再乘以单位面积的地价及拆迁补偿费来分配。 按建筑面积计征(或补偿)时: 不论是公共用地还是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自身用地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内的费用,均应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面积来分摊。 前期工程费 能够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可通过“开发成本— 自用土地—前期工程费”科目归集,再按建筑面积(包括在建及未建面积)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基础设施费 一般能够区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中;如果在开发的建设场地上有多个开发项目,不能区分成本核算对象时,其基础设施费应先在“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基础设施费”科目进行归集,待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将归集的费用按建筑面积(包括在建及未建面积)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般应在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承包单位根据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提出,经甲方审定、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工程价款,成本部核实签字,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对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出包且按标价结算的,应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每个工程(或成本核算对象)的预算造价占各项工程预算造价之和的比例,或每个工程建筑面积占各工程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各自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经计算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入有关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计算公式为: 某项工程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 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或 某项工程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建筑面积/各项工程建筑面积合计 公共配套设施费 配套设施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发生的配套设施费,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则应先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科目核算,待配套设施工程竣工时,再按一定标准,(通常按建筑面积标准)分摊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凡是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1) 配套设施和房屋等开发产品同步建设的情况下: ▲ 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 不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科目的相应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再按建筑面积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2) 配套设施和房屋等开发产品非同步建设(有前有后、穿插进行)的情况下: ▲ 应先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科目进行归集,待配套设施完工后,再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面积,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3) 先开发房屋等开发产品,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等开发产品已开发完工移交或出售,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 ▲ 可按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预提,并归集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科目的相应成本项目,再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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