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清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班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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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班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主讲老师: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提起主体 民诉法198 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 令再审。 (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 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人权利 重审 原一审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 或者最高人民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法院 一审案件:一审普通 未生效 可以上诉 程序 再审(自行再审 生效文书作出 与指令再审) 法院 二审案件: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70 条、若干意见第182 条、第183 条和第185 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 条第2 款和第211 条。 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条件(2012/三/77 ) 1.抗诉主体 第208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 200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11 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 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2 条的规定,“对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3 条的规 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第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第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第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第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第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 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 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该条中规 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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