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清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班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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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班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1

民事诉讼法 主讲老师:杨秀清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 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 民诉法224 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 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2011/三/47 )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法第225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2010/三/49 ) 民诉法第227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 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 条至第24 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 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向执 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6 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 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 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与管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 条与第18 条的规定,案外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 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 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 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四、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9 条与第20 条的规定,案外人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 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 1 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 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 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申请人异议之诉及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1 条至第24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 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 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 裁判。 例如:甲与乙争议一辆价值80 万元的轿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轿车归甲所有,并责令乙将 该轿车交付于甲。判决生效后,乙拒绝交付。 1. 甲申请执行该轿车,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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