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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永权利质字( )年第( )号 反担保质押人(甲方) 反担保质权人(乙方)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余额内签订一系列合同,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反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1、被反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下列第 项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余额(大写) 。 1)乙方连续为债务人本外币借款进行担保。 2)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担保。 3)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进行担保。 4)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保函进行担保。 最高金额以前款第1项之借款额,第2-4项下汇票、信用证、保函之面额累计计算,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之保证范围及违约责任。甲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金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业务。每笔业务的金额、起始日、到期日、保费等以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及据此形式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与甲方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保证合同的权利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或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评审费、滞纳金、违约金、代偿所产生的约定利息、逾期保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保证合同权利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押权利 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2、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押证书或质押证明文明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3、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5、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第五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1、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2、依法不需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3、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六条 质押权先于担保债务到期 1、如果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被担保权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帐户或场所。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 (2)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或者为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保证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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