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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专科《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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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专科《经济法》复习资料精要

【案例分析一】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食品厂,甲是普通合伙人。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通过给出的资料,考生应该明确以下三点:该题目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甲是以借款出资的;借款到期后,合伙人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而乙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种抵偿借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乙能否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不能乙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乙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债务人甲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对乙的债权;债权人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分析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购买一批文件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4年10月1日,乙公司按照双方往来转真中的要求,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甲公司以该定金金额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文化用具2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20000元甲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付款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逾期才将货物运达乙公司,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致货物损失。为此,乙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甲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丙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失为5000元;乙公司还曾向甲公司购买电脑,电脑货款10000元尚未到期;丙公司曾向银行申请贷款,甲公司为丙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现银行贷款已经到期,丙公司尚未偿还。?问: (1)200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甲公司在传真中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所以双方并没有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所以不成立。 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答:生效,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答: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答: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丙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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