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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之学习探讨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 学习及探讨 前言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亮点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分情形处理的)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依法保护和规范申请撤诉行为。 在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均可能发生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问题。此前,由于缺乏全面的规定,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尽统一。《民诉法解释》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撤诉权的同时,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出发,对申请撤诉依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3、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司法解释明确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为统一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审查判断标准,《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障司法公开 1、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限制规定了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审中满足以下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而在再审案件中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障司法公开 2、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障司法公开 3、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作为与《民诉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促进人民法院诉讼文书证据审查认定全面客观,事实认定准确清楚,说理透彻明白,裁判依据明确充分,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明”为标准,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三、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明确举证责任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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