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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教税法及税收筹划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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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教税法及税收筹划课件2精要

B 四、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军事单位自用免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四)被征用重新承受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五)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 (六)外交免税。 (七)继承 法定继承人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征契税 (七)附属设施 征税,无所有权变动不征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为: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二、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一)凡有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以后再调整。 三、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6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经济落后地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四、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使用起免税5年至10年。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纳税。共同使用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征。 (十)行政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免税。 (十一)特殊用地: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申报和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二)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三)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四)房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第二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二、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税价值(从价计征)或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余值征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缴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按余值征税。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 (3)新房中央空调包含在房产原值中征税,不包含不征。旧房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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