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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的立法 两晋时期的立法 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期的立法 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国 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 吴国 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魏国 较之蜀、吴,曹魏立法卓有成就。 《魏律》:“曹魏律”“新律”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是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魏律较两汉法律有许多改革。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 增加了篇条;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 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特权的“八议”条款; 改革刑罚制度。 两晋立法:《晋律》 司马昭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又称《泰始律》,史称《晋律》共20篇、620条。该律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晋武帝昭班天下,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的立法成就 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内容上“礼律并重”,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规定一系列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南朝时期的立法 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 东魏有《麟趾格》 西魏有《大统式》 北齐律 北周大律 北魏律 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告成。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麟趾格》、《大统式》 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继续沿用前代法律中的“八议”规定。 北周大律 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大诰》的名称叫《大律》。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发展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 设立“重罪十条” 以服制定罪量刑 刑罚制度的改革 篇章体例的变化:名例律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1) 八议入律 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 来源于西周的“八辟”之法 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都载于律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2) 官当出现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都规定了官员犯罪者,可以用官爵折当徒刑的制度。 唐律中“官当”一条就是由此发展而来。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五服 斩衰(通“缞”,cui)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以服制定罪量刑(2)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这一制度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并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 刑罚制度的改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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