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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课件
附件1
中国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此外,脱硫过程产生的排放只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1%左右,因此规定碳酸盐含量以及转化率使用缺省值以简化计算。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1
三、术语和定义 1
四、核算边界 3
五、核算方法 3
(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4
(二)脱硫过程排放 9
(三)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 10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11
七、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12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2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2
(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12
(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3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4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19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
《欧盟针对EU ETS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1)温室气体
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4)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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