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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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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要点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摘要:随着产前诊断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不当出生”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上个世纪60年代,“不当出生”在美国首次发生,学界就“不当出生”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但至今仍无定论。本文选以一起“不当出生”案件,归纳案件争议点,在对“不当出生”进行简单界定及辨析的基础上,论证“不当出生”之诉存在的正当性,并对各争议点分别从理论之争、比较法上的司法实践之视角进行深入探讨,认为在认可“不当出生”之诉的前提下,应赋予原告提起侵权抑或违约之诉的选择自由;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上,法院应对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残疾赔偿金请求不以支持。另外,“不当出生”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及科技发展等多个学科,因而在司法判决中公共政策之考量甚属必要。 [关键词]:“不当出生” 请求权基础 损害赔偿范围 一、争议案件 1、事实概要: 原告邵艳艳怀孕37周时,于2005年5月4日到芝田卫生院作B超检查诊断,芝田卫生院工作人员出具了“脊柱连续好、胎儿发育未见异常”的错误报告单,使邵艳艳失去了采取诊治措施和堕胎的机会,生育残疾儿任世阳。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任世阳进行伤残评定,经该所检验审核,任世阳脊柱裂并脊膜脊髓膨出系先天性发育异常,目前下肢瘫痪、二便失禁渐趋加重等神经损害症状与体征明显,且随着病儿的生长发育神经损害症状将日益加重,手术治疗最佳时限将过,应抓紧手术治疗,否则损失不可弥补,依据相关规定,任世阳构成2级伤残。任世阳系农村户口,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计算,任世阳的残疾赔偿金为58698.54元。因鉴定支出检查费25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鉴定文书费20元。支出拍照费105元,因任世阳已构成2级伤残,需终生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酌定每天的护理费为10元,根据任世阳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按20年计算,护理费为7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2423.54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芝田卫生院赔偿损失200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235.47元。 芝田卫生院答辩称,导致任世阳脊柱裂的主要原因不是B超所能定性,芝田卫生院与任世阳形成脊柱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芝田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芝田卫生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后双方就责任大小、赔偿标准及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等问题申请二审及再审,二审及再审均维持了原判。 2、争议点: 其一,被告错误诊断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其二,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3、判决摘要: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由于芝田卫生院未能仔细认真观察诊断,且出具了脊柱连续好的诊查结果,侵犯了任伯宁、邵艳艳的知情选择权。同时,由于芝田卫生院未作出正确诊断,导致任世阳的出生,系侵害行为结果的延续,根据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应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另一方面,任伯宁、邵艳艳在其子任世阳出生前将近10个月的期间,仅在芝田卫生院处做过一次B超检查,未在其它医疗部门作任何检查,任伯宁、邵艳艳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纠纷形成的原因、双方过错大小,由芝田卫生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损失26484.71元。诉讼过程中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要求芝田卫生院赔偿精神抚慰金8235.47元,任世阳属于先天畸形2级伤残,任世阳出生后伴随着任世阳的成长,必定给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带来精神痛苦,根据形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受诉法院当地生活水平及对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精神上造成的痛苦,酌定芝田卫生院赔偿任世阳、任伯宁、邵艳艳精神抚慰金8000元。 二、“不当出生”的界定及辨析 上述案件涉及学界长期讨论的“不当出生”问题。“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源自美国侵权法,主要是指“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方提起索赔诉讼”。在“不当出生”案件中,父母因担心生下患有先天疾病的残障孩子,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父母未能获知孩子可能患有先天性疾病这一信息,最终导致残障孩子出生。可以假设,如果父母提前知晓这一信息,极有可能采取终止妊娠的相应措施以避免残障儿童出生,但正因医院的过失使父母丧失选择的机会。父母为医治孩子的残疾要花费大量医药费,对孩子进行教育、培养更需要一笔特殊的费用支出,而且父母和孩子都会因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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