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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0118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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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工业源
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调查对象的确定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加和。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定库后再行调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
= 3 \* GB3 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4 \* GB3 ④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 5 \* GB3 ⑤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
(2)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3)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录库:删除关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
“十三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不必每年进行重新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调整原则为:
(1)首先,由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指标污染物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上年占各项污染物排放量85%以上企业的最低排放值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规模值(以下简称“规模值”)。
指标污染物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其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
第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关闭企业。
(3)各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2)火电发电行业企业(简称火电企业)填报要求
火电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或4419,指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以及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同时须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制造行业企业(简称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企业须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简称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
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烧结或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须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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