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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课件课件
(四)日本的公害纠纷的行政处理 1970年《公害纠纷处理法》1972年《公害调整委员会设置法》日本在全国设立公害调整委员会,在都道府县设立公害审查委员会.在都道府县及政令规定的市设置相谈员.日本行政处理有四种途径:斡旋\调解\仲裁和裁定. 环境民事纠纷的自力解决 环境侵权的自力救济是指公民在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时,因情况紧急又无法及时求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产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使限制条件: 一是必须有污染或破坏环境、侵害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存在,且该行为正在进行; 二是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不利影响超过人的忍受限度; 三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无法得到解决; 四自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者及其设施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特殊条件 (1)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如果能采取其它措施制止侵害,保护更大的利益,就不得实施紧急避险。 (2)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小于保护的利益。 四、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责、撤消违法行为、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侵权赔偿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 “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政府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要承担的环境侵权行政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政府或其他公法人因行使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公共工事或公共建筑而污染、破坏环境、伤害或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应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过失,在环境监察方面的失职或对污染事件管制不力而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伤害或损害应当承担的过失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 一、含义 个人或单位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的污染环境罪 将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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