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考必备2012年考研考前准备实用手册(完整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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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变电安规》与行标《变电安规》 的对比 大理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2012年5月 在范围中原则明确了原行标第1、2条中对执行安规的要求。其次,在范围中明确了适用范围,但范围变窄,对66kV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无强制约束(原因是部分用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强制要求后其难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以及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范 围 G B 安 规 DL 408-91规程 增加内容: 3.1 发电厂(站):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3.2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3.3 电力线路: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3.4 断路器: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称开关。 3.5 隔离开关: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 术语及定义 G B 安 规 术语及定义 G B 安 规 DL 408-91规程 3.6 ~ 3.7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GB/T2900.50-2008中的定义 2.1 ﹝中601-01-26~27﹞引用其的标准。 3.6 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3.7 高(电)压:(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1.4 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作业要求 1、明确了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较原规程严格;2、将原行标“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改为“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强调触电急救的重要性;3、新增“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是对岗位安全素质,特别强调对技能的原则要求;4、删除原行标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对安规掌握程度的检查方式等内容(国标未明确),但企业需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执行。 作业人员: 4.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4.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作业人员: 1.5.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1.5.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5.3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G B 安 规 DL 408-91规程 作业要求 增加“作业现场”内容: 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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