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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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1997年7月8日第51届联大)   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世界许多区域的国际水道及其非航行使用的重要性,念及《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考虑到成功地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将有助于促进和落实《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载的宗旨与原则,考虑到需求和污染日益增加等多种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到许多国际水道的问题,表示深信缔定一项框架公约将保证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并促进为今世后代对其进行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肯定在这方面国际合作和睦邻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回顾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通过的原则和建议,还回顾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现有双边和多边协定,注意到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为编纂和逐渐发展这方面的国际法所作的宝贵贡献,赞赏国际法委员会所做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方面的工作, 铭记联合国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52号决议,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导言   第1条   本公约的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国际水道及其水为航行以外目的的使用,并适用于同这些水道及其水的使用有关的保护、保全和管理措施。   2.为航行的使用国际水道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除非其他使用影响到航行或受到航行的影响。   第2条   用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a)水道是指地面水和地下水的系统,由于它们之间的自然关系,构成一个整体单元,并且通常流入共同的终点;   (b)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水道;   (c)水道国是指部分国际水道位于其领土内的本公约缔约国,或本身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部分国际水道位于其一个或多个成员国领土内的缔约方;   (d)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对本公约所管辖事项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并按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第3条   水道协定   1.在没有任何协定另予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水道国依照在它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日已对它生效的协定应享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第1款所述协定的缔约方必要时可考虑使这种协定同本公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3.水道国可根据某一特定国际水道或其一部分的特征和使用,订立一项或多项适用和调整本公约的规定的协定(下称水道协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水道国之间缔结的水道协定,应界定其所适用的水的范围。此种协定可就整个国际水道或其任何部分或某一特定项目、方案或使用订立,除非该协定对一个或多个其他水道国对该水道的水的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未经它们明示同意。   5.如果一个水道国认为,鉴于某一特定国际水道的特征和使用,必须调整和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各水道国应进行协商,以期为缔结一项或多项水道协定进行善意的谈判。   6.当某一特定国际水道的部分但非全部水道国为某一协定的缔约方时,该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不是其缔约方的水道国在本公约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条   水道协定的缔约方   1.每一水道国均有权参加适用于整个国际水道的任何水道协定的谈判,并成为该协定的缔约方,以及参加任何有关的协商。   2.如果一个水道国对某一国际水道的使用可能因执行只适用于该水道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特定项目、方案或使用的拟议水道协定而受到重大影响,则该水道国有权在其使用因此受到影响的幅度内,参加关于此一协定的协商,并在适当情况下参加为此进行着眼于成为其缔约方的善意谈判。 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第5条   公平合理的利用和参与   1.水道国应在各自领土内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特别是,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着眼于与充分保护该水道相一致,并考虑到有关水道国的利益,使该水道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和受益。   2.水道国应公平合理地参与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这种参与包括本公约所规定的利用水道的权利和合作保护及开发水道的义务。   第6条   与公平合理的利用有关的因素   1.为了在第5条的含义范围内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和情况,包括:   (a)地理、水道测量、水文、气候、生态和其他属于自然性质的因素;   (b)有关的水道国的社会和经济需要;   (c)每一水道国内依赖水道的人口;   (d)一个水道国对水道的一种或多种使用对其他水道国的影响;   (e)对水道的现有和潜在使用;   (f)水道水资源的养护、保护、开发和节约使用,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g)对某一特定计划或现有使用的其他价值相当的替代办法可能性。   2.在适用第5条或本条第1款时,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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