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0.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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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收录于《国际贸易和出口信用保险案例集》 ?作者:罗苓宁 ?浏览次数:pChannel:案例分析,pTitle: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pSite:商账追收? 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国内A公司分别以OA270天、OA180天的支付方式向土耳其B公司出运14票货物,发票金额总计USD550,000.00。应付款日后,B公司因资金紧张拖欠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便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在中国信保的努力下,A、B两公司于2007年4月达成还款协议,但B公司在偿还欠款USD10万之后即停止执行还款协议。二、案件追偿进程(一)和解追讨过程考虑到土耳其诉讼程序成本之高和耗时之久,加之此案的协商解决尚存一线希望,中国信保的律师设计了如下追偿策略:由A公司向律师出具代理诉讼授权书,营造出诉讼程序随时启动的紧迫形势,律师据此向B公司施加压力,加快催讨进程;同时,一旦发现B公司的任何不利动向,也可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果然,一个月后,律师获悉B公司经营和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已出现明显的破产迹象。同时,土耳其当地媒体报道,由于原材料紧缺及汇率波动引发的资金缺口增大,B公司所属的C集团拥有的13家工厂已全部停产;C集团的融资银行已开始执行抵押财产,其他债权人也对其提起了破产诉讼。鉴于B公司和C集团均出现了严重的还款危机,中国信保决定立即对B公司提起诉讼。(二)对B公司的诉讼进展2007年3月,土耳其门德雷斯法庭就A公司诉B公司偿还欠款案进行了首次庭审,之后进入证据收集程序。经律师申请,中国信保获准向B公司注册地伊兹密尔贸易注册局发出调查表,就B公司律师向法庭递交的答辩状中所述事项逐一调查取证。按照土耳其司法部的要求,此案在完成证据收集程序后需移交至伊兹密尔法庭继续审理。而此时,债务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高院。目前,高院已裁定此案由伊兹密尔法院审理,首次听证会的日期定为2007年7月30日。(三)对C集团主席个人的诉讼进展本案中,C集团主席曾就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出具过个人保函,但该主席一直拒绝履行该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为加大追讨力度,中国信保同时对C集团主席个人提起了诉讼。该主席的律师同样采取了管辖权异议的技术手段来拖延诉讼程序;目前正在等待高院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决,预计很有可能仍会交由伊兹密尔法院审理。通过与C集团主席律师的非正式沟通,中国信保了解到该主席曾向多个债权人提供个人担保,而其个人现有可处置资产几乎为零。本诉讼即使取得胜诉判决,可执行性也容乐观。(四)简要的总结表面看来,此案在B公司之外又多了一道还款保障——C集团主席的个人担保,但该担保形同虚设,毫无实际价值可言,反而可能误导A公司对B公司偿债能力的判断。而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还有哪些不确定的插曲和诉讼的最终结果尚未可知,但已经充分暴露出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低效和程序的繁冗,尤其是海外债权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明显的被动状态。因此,在具有类似特点的国家追讨欠款,和解谈判手段显得至关重要,同时,诉前的分析、评估,以及诉讼时机和技巧的把握也有很多学问。三、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土耳其是伴随奥斯曼帝国的土崩瓦解,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8年)诞生的新兴民族主权国家。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宗教法为基础,但瑞士联邦法典中关于债务追索及执行的规定也是土耳其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一)关于土耳其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与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土耳其的法院系统接近欧洲国家的设置。每一个市都设立法院,个案的司法管辖权通常属于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个别情况下,也可能适用其他的管辖权判断规则,但债务人所在地仍然是最基本的考量因素。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以及有权管辖的法院,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法定管辖权的强制效力。在债务人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是与该公司注册地址有最直接联系的法院或强制执行机构。(二)对第三方商账追收的法律限制。在土耳其,法律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有律师职业群体才能从事。商账追收被视为一种法律活动,因此经由第三方的商账追收活动只能由土耳其律师协会认可的律师进行。换言之,除土耳其律师协会认可的律师以外,任何机构均无权从事此项业务。(三)第三方商账追收的诉前法律程序。对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核查,可以通过查询管辖区域中的商业登记记录进行。然而,除非诉讼程序启动,债务人的大多数注册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尤其是对财务状况的调查并不容易实现,这主要是由于土耳其缺乏真正可以公开并自由查询的公司注册信息数据库。债权人或其律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土耳其的法律禁止以骚扰手段向债务人追索,但对于以信件或电话等形式追偿的次数则没有限制。事实上,由债务人所在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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