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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培训手册
柏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
二、国家为什么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农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广大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后,又将实现“养老不犯愁”。
第二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我县今年由省、县按65∶35的比例分担。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三章 业务经办规程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接续转移、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按理等环节。
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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