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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新)课件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 物业的使用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下列约定:(一)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二)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三)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四)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小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处;(五)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六)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书面责成业主或者承租人限期改正。未改正前,为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的临时性措施。逾期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代为改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可书面责成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使用人及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搭建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停水、停电、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等必要的临时性措施。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相邻关系的,相邻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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