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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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课件

义煤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加强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资源整合矿井。 第三条 各区域公司对所辖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区域公司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和直接领导责任,区域公司生产、机电副总经理负各自分管系统“一通三防”措施执行责任,区域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一通三防”措施监督落实责任。 第四条 区域公司要根据所辖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公司的“一通三防”管理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区域公司对所辖整合矿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区域公司总经理是第一责任者。要建立健全矿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爆炸物品的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必须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防止爆炸物品流失和发生爆炸事故。 第六条 各整合矿井的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会议,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安排下月任务,确保“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坚持每日阅批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请假时,必须委托其他领导阅批),对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当“一通三防”和采掘生产发生矛盾时,采掘生产服从于“一通三防”。 第七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和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和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高突工作面瓦斯治理设计;组织编制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落实;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按时参加所属公司“一通三防”会议,每日阅批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总工程师决定的技术问题,只有行政正职或矿办公会才有权修改,当总工程师觉得问题重大,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且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向所属公司汇报。 第八条 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负责在自己的分管系统内严格贯彻落实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上级机关下达的以及总工程师批准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 第九条 通风区(队)长应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状况,在参加矿调度会前,必须对前一天出现的隐患和当日安排的“一通三防”重要工作在通风瓦斯日报上写清楚,并在调度会上通报。 第十条 凡发生“一通三防”隐患,各矿井生产、安检、通风、调度、机电等业务部门必须对口向区域公司业务部门汇报,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十一条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第十二条 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分析,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必须及时采取降阻措施或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每月至少对矿井的通风巷道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维修失修巷道,通风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3%,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1%。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主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必须双回路供电,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第十四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机房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轴承温度计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风机供电系统图、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风机运转纪录每小时填写一次,内容包括:负压、电流、电压、检查维修、停电、停风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矿井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少于正常供风量的40%,反风演习后必须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并上报区域公司备查。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得与相邻矿井贯通或共用一个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容易自燃矿井的采区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七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通风系统中不得存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下行风,不得存在循环风;采煤工作面及各类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矿井有效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消灭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现象,严禁欠风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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