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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支付管理工作程序127-138课案
工程支付管理工作程序
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技术规范中有关支付的条款,编制本管理工作程序
2.0编制目的
保证支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效控制工程的投资,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
3.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支付工作管理。
4.0工作程序
4.1支付种类
支付按时间顺序分为:前期支付、期中支付、分项完工支付、交工支付和最终支付。
4.1.1前期支付
在本合同范围内特指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有权得到业主提供的一笔相当于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无息开工预付款,用以支付施工前期的各项费用。
4.1.2期中支付
期中支付即指工程款在中间计量的基础上按月进行的支付,包括清单内支付和清单外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期中支付中暂预先支付已完工程款的80%,在分项完工支付中对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相应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一次性支付核准剩余部分。
1) 清单项目的支付
根据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按其认可的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支付工程量清单中清单项目的费用。在本合同范围内包括原清单、变更清单、增补清单、额外费用清单等项目的支付。
2) 分项完工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之后,依据此分项工程的完工计量,计算此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工程款项,将尚未支付或监理中间缓支部分,一次性在当月支付完毕。
3)交工支付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42天内,承包人应提供交工结账单,监理工程师在“交工证书”签发90天内,依据审核认可的交工结账单向业主提供交工支付单,用以确认合同估算的最终支付总额及截止到交工之日合同计量支付情况。
4.1.3最终支付
按合同文件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28天内,承包人应提供最终结算单,监理工程师依据其认可的交工计量结果及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单,向业主提交最终支付汇总表和最终支付凭单,用以确认合同最终支付总额。
4.2 支付方法
4.2.1 开工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业主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开工预付款50%的价款;第二次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承包人主要设备和人员到场,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支付开工预付款总额的50%。
在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的30%时,开始按月回扣开工预付款至正常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80%时扣完。
4.2.2 清单支付
1) 将每月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单价相乘,得出的金额作为该清单项目期中支付的金额。
2) 对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项目或包含内容较复杂的工作项目,在工程开始前或初期,由承包人按所包含各工作内容的价值在该项目工程中的百分比拟定支付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每月依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拟定的支付比例,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工程项目相应的清单项目进行缓支。
3)工程变更清单
依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清单视为工程量清单的修改和补充,监理工程师将据变更清单中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单价,按照清单支付办法进行支付。
4)额外费用清单
依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经业主批准的索赔审批书,在期中支付中按额外费用清单中的项目及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5)保留金
除开工预付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支付,在办理支付的同时,按月支付额的10%、合同价款的5%扣留保留金。如果承包人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验收,待“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在最终支付时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在得到业主核准后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6)监理扣缓支
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中不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进行扣缓支。
4.3 支付条件
4.3.1计量支付体系建立,总体计量支付申请批准;
4.3.2 完成了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
4.3.3 所完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4.3.4 工程数量计量准确;
4.3.5 有准确可靠的支付依据或凭证;
4.3.6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圆满执行且结果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
4.4 支付实施步骤
4.4.1 承包人提出申请
每月25日,承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工程款支付的申请,说明当月应支付工程款(包括变更、增补、额外费用等)及扣还的费用(包括动员预付款、保留金等)。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支付的同时应出具一系列报表,包括清单支付月报、变更支付月报、增补支付月报以及相应的财务支付月报,详细载明合同在本月应被支付的工程项目的数量及金额。此报表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格式填写,所有数量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为准。
4.4.2 总监办审核汇总
总监办将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月报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汇总全线工程支付月报。
根据各合同的财务支付月报开具支付证书。
3)将全线支付情况汇总,编制全线工程支付汇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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