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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反馈意见相关事宜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已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的补充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发行
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锦天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
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反馈意见:王莺妹及何人宝二人 1999 年前均在永利精细化工厂任职,之后
出资组建永太化工,请补充说明永利化工的主要历史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二人在永利精细化工厂的投资情况、永太化工与
该公司的历史关系、永利精细化工目前的经营情况,是否与永太化工存在关联
关系进行专项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出资及转让、企业清算或关闭、资产处
置、禁业管理规定、生产技术取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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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一、锦天城律师核查情况
1、永利精细化工的历史情况
(1)设立
临海市永利精细化工厂(简称“永利精细化工”)系由周(王巩)鼎、周
剑红、周再可、周沉雁、严香云于1992年11月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合作
经营)企业,1992 年 11 月 13 日,企业设立经临海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临乡
企管(1992)1034号》审批同意,主管部门为水洋乡企业办公室。1992年11
月4日,股东周(王巩)鼎、周剑红、周再可、周沉雁、严香云通过企业章程,
并经临海市水洋乡企业办公室确认。
设立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临海市永利精细化工厂
注册号0
住所:临海市水洋乡坳桥
注册资本: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王巩)鼎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
经营范围:主营白碳黑,兼营苯基硫脲
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
编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王巩)鼎 8 20
2. 周剑红 8 20
3. 周再可 8 20
4. 周沉雁 8 20
5. 严香云 8 20
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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