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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理论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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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理论知识课件

保 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某种承诺,包括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许诺。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严格要求。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 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 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指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根据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履行的事项。 保证的表现形式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 。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案例分析: 违反保证的后果如何?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 在实践中,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弃权 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其在合同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禁止反言 案例分析: 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2005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2005年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2005年7月间,陈先生驾驶这辆桑塔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的车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该损失再次由王东出面申请赔付,这次保险 公司经审核后,拒绝理赔。 本案投保人王东不是车主,保险公司是明知的 保险公司知道车辆已经转让 保险公司在非车主的王东投保时、在非被保险人的陈先生(通过王东)索赔时,都知道自己有拒绝承保和拒绝理赔的权利,但都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东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三)损失赔偿方式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与人身保险。 理解: (1)损失补偿是以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前提; (2)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恰好恢复到损前状态,不得获得额外利益。(包括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其他费用如检验、估价、出售等合理的费用)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对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职能的体现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获利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2. 以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由于房价上涨,全损 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 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 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在保险实务中,以上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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