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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债权法概述课件
给付的形态: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转移权利 4、提供劳务或服务 6、提交工作成果 7、不作为 四、债的分类 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多数人之债:依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依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依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依据债之间的关系 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 -- 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多数之债中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划分意义: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 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 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基础,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 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 第二,须为同一标的。如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所谓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指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而互为结合,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 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 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丙的鱼全部死亡。 3、乙商场出售甲厂生产的电热水器,消费者丙购买了该热水器,丙在正常使用中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触电身亡。 4、甲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旁边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虽经多方调查也无法确定该花盆是从哪家的凉台上掉下来的,该楼房二楼以上的住户是否承担责任? 连带之债的内、外部 关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依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划分意义: 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 违约责任:特定之债的违约责任一般要大于种类之债。 案例一: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牛,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头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全部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按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选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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