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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七章 合同中的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交易双方在建立贸易关系之初就订立,对今后具体的每笔交易都适用,可以印制在标准合同格式上,以节约贸易磋商的时间、费用。 一般交易条件主要是关于合同履行中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包括: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条款。 一、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的概念(Commodity Inspection) 指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残损、装载技术与装载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明确责任归属的过程。 商品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包装检验 残损检验 数量检验 卫生检验 买方的检验权 买方具有对货物的检验权。 交付、收到与接受: 接受: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因而接收货物的过程。 收到不等于接受。收到货物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接受。 买方接受后不能拒绝。 买方的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检验时间与地点 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装运前和装运后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在卸货港、目的地对货物实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对货物的复验权。 装运前检验(PSI协议,对重要商品,进口国无相关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买方自行在装运港进行预验,在目的港进行最终检验。 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有资格的、有权威的、公正的--三性。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机构 非官方机构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法定检验 办理检验鉴定业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验方法与标准的确定 当有法定检验标准(强制性检验标准)时,按法定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当合同要求高于法定检验标准时,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无法定检验标准时,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当合同没有规定、也无法定检验标准时: 按出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无出口国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无出口国标准和进口国标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验;无国际标准的,按国外通用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包装是否牢固,特别适危险货物。 兽医检验证书:动物制品 卫生检验证书:对出口动物制品(食物)的卫生、健康指标的检验。 消毒检验证书:对动物制品经过消毒的证明。 熏蒸证书:对粮谷、皮毛等进行熏蒸的证明。 温度检验证书:冷冻食品的温度证明。 残损检验证书:残损程度、残损原因的证明。 船舱检验证书:船舱是否适载的证明。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货船的体积(吃水)的证明。 价值证明书:商品价值是否正确,等 检验条款 一般包括: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检验证书等。 例: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若发现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项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xx 天内。 二、索赔 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本违反合同”,“违反要件”,重大违约:违反合同主要条款,一方不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可解除合同。 “违反担保”,“轻微违约”:违反合同次要条款,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可解除合同。 索赔依据:一般为检验证书。 索赔期限: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法定期限。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100吨,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价值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提示:对违约性质的判断。 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罚金条款:对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等的处罚。 三、不可抗力 是对双方的免责条款。即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另一方不能要求损失赔偿的条款。 不可抗力的界定:一般4个条件: 是订立合同后发生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当事人不能控制而且不可避免的; 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一般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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