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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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 ?   建筑安装行业涉及到地税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此次辅导只介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有关现行政策。第一节 营业税 一、建筑业计税收入的确认   (一)基本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程价款,二是其他业务收入。   1、工程价款:    (1)建筑业的营业额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所以,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格就是营业额,中标以后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4)按照会计核算办法,除工程价款收入外,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季施工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应计入营业额。   2、其他业务收入:   建安企业除了工程价款以外,还可能有下面几项收入,如:劳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因为与其他行业的税收处理大致相同,这里不细讲了。   3、自查方法:    (1)审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分析其核算的内容是否全面。    (2)审查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3)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   4、容易出现的问题:    (1) 在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材料款,或者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因为检查时涉及到以前年度,为了方便讲解,下面还是使用原来的会计核算科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看看企业是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我们在检查和辅导时又怎样发现问题。   (2)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企业在收到索赔款时,可能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具体内容。   (3)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记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二) 分包或转包工程计税依据的确认   1、基本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以工程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或转包工程应纳营业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业务人。   2、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财务核算   建安企业是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款项的,包括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账务处理:   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为100万元,由总承包人先预付工程款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在预付备料款30万元时(这以原材料的形式付出去的)    借:预付账款 30万元    贷:原材料 30万元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100万元时(也就是说分包人取得分包收入100万元,那么相对应的总承包人的工程成本增加100万元),这时应:    借:工程施工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账务处理应该为:    借:应付账款 1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50万元      银行存款 4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万元   即以预付账款抵付应付账款,再扣除应代扣的营业税金后,将余额支付给分包人。应代扣代缴的税金是3万元,则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是47万元。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建筑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取得的方式不同,使得确定其纳税发生时间的方式也不能相同。一般的提供劳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收入也随即实现了,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周期比较长,少则一年,多则几年,我们不能等到工程竣工、办理完工程决算,取得工程全部收入后,才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样不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可以采取以下计征方法进行结算,确定收入的实现。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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