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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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 0912010225 谢金秀 前言: 老子曾经说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我们周围的环境并不是我们行为的客体,而同我们一样是主体。在经济发展、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我们应当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共生共荣。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之日至今,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三十多年。这期间,我国的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个领域像环境法领域那样,几乎年年都有法律通过,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同时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环境破坏和污染。我们对于环境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转变,从曾经的治理污染为主到现在的防治相结合,以预防为主。这是我们认识和战略上的进步。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2005年至今中国环境法学者著述的文献引证、环境法学术论文的数量、选题、发表刊物以及环境法学者的分布、学历和职称背景等状况做了比较详尽的调查分析,对学者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通过这样来了解环境法的研究状况,发现我们当今环境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找到改善的方向和措施,促进环境法领域的大跨越和提升。 主要内容: 通过大量的查阅文献资料和环境法法规收集,我发现学者的研究针对于环境法基本问题,环境法的立法和执法层面,关于环境法基本问题,提出了环境法的主客体观念和环境法体系,关于立法主要是从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相关法规的修改或完善,对于执法主要是探讨了当今环境法的执法困境,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执法水平,包括建立公众参与制,完善环境法律规制体制,完善环境法处罚机制,强调环境法中的排除危害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其中一个很新的研究是关于环境押金制度。下面将分别具体阐述他们的观点。 一、环境法基本问题研究 1、环境法体系问题 学者徐祥民、巩固在《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中提出: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 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门, 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 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 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与环境法体系相对应, 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也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具体理论部分, 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环境法的概念、性质、特征、理念、目的、价值、功能、方法、主体、客体、内容、体系、渊源、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等展开; 具体理论研究则围绕不同环境事务的调整需要和不同环境手段、制度的实施需要展开。 2、环境法主、客体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伟大的人类,而客体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周边环境和生物群。学者王圣礼在《论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纠正了我们传统的错误认识,指出:环境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出路在于在人际同构的视角下革新法律关系的内涵。本文将环境法律主体界定为人和具有生态功能的生物物种种群,而环境法律客体则为非人物种种群生存权利和人未回非人物种种群生存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可能对非人物种种群生存造成负面影响的人的行为和非人物种种群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物。 二、我国环境立法方面相关研究 1、环境立法的目的 学者王晋在《我国当代环境立法目的研究》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法的目的是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指导思想下确立的,这种立法目的与当前全球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在实践中难免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剖析完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目的后,从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切入,最终应确立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当代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所依据的伦理价值观。 2、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 学者项春晖在《环境立法价值取向选择中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中这样说道:长期以来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常会因立法的目的的确定而困惑,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环境法制定中的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评价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而核心是环境立法的价值定位问题。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通过环境正义与环境秩序衡平人类利用环境的关系、在处理环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既要兼顾公平与效率,更要始终坚持环境公平的中心地位。 3、环境立法的理论 学者王小钢在《追寻中国环境发展之新理论》向我们阐述了:在中国复杂社会背景下,环境法律猛增的同时环境危机却不断发生,环境保护国家化的同时风险承担却日益个性化,这两个悖论都涉及到中国环境法律如何发展的问题。在环境法律猛增和环境危机频发的悖论背后隐藏着环境利益表达制度性渠道的缺失,在环境保护国家化和风险承担个体化的悖论背后隐藏着各种利益扭曲机制。为了应对这些悖论,需要践行一种包含程序技术法律理论、学习型理论和公共话语的中国环境法律发展的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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