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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汽车保险欺诈及预防
浅析汽车保险欺诈及预防摘要:汽车保险诈骗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投保人的原因和保险公司的原因。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各类保险诈骗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面对汽车保险欺诈日益增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的蔓延。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欺诈;防范措施;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汽车保险欺诈,即情节严重的汽车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汽车修理企业、汽车保险欺诈犯罪团伙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骗取保险金且数目较大的行为。二.案件分析: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经营的货车(闽F- 71033,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98KM+980M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景阳和被告人张作锦作笔录,被告人陈景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证的陈景阳承担下来,并对被告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作锦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景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二)、改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三)、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分子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两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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