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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刘岳
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平衡作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规则。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巨大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应从合理使用一定条件下的规避技术措施和部分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换等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传播技术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作品;技术措施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影响,一直是知识产权界的关注重点。大量的作品在互联网中被免费传播、侵权人众多而分散、执法难度增大,都是不争的事实。在应对策略方面,一种观点坚持传统的“依法威慑”思路,主张加大处罚力度,尤其包括技术制裁(例如有条件地剥夺侵权人接入互联网的机会)、刑事处罚、高额赔偿等救济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化执法收效甚微,运用不当还有可能阻碍新技术的运用,真正有效的方法是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使传统版权产业可以在网络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在全球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的作品表现方式和使用方式不断产生,促使著作权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迎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如何在鼓励创作的同时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作品的网络交流,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这是新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来确定,由于计算机网络传输给网络作品带来的不同与传统作品的新特点,网络著作权自身又拥有其独特的新权能,包括:(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信息管理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3)技术措施保护权,是指法律关于著作人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的规定。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令》开启了立法保护作者权利的大门,“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考量一直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不断修正的重点内容。较早的美国版权法中,就体现了法律“在创造者收回他对作品的投资和最大限度的提供给公众尽可能多的获得作品之间, 致力于提供一个‘平衡’”。这种“平衡”的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在法律规定或著作权人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直接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制度。该制度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或者说是著作权人权利的例外规定。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的发展经历了许多次时代演进和科技进步后, 早已扩大了原始的字面意思 “copyright”———复制的权利。高新技术的诞生与飞速发展,使得进化缓慢的法律制度在其面前显得迟钝和落后。合理使用制度一直追求着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对这种已有的平衡构成挑战。网络的发展,正如它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一样:迅速、开放、瞬息万变,各种网络时代新生产物让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接不暇。
(一)著作权主体、客体的新扩张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时代的发展, 一些新形式的作品应运而生, 诸如电脑软件、电子书籍、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新的作品形式层出不穷。有些作品创作之初就不依附于有形的载体, 而是直接作为电子符号被传输于网络空间,以网页的形式显示出来。这种创作之初即以二进制编码的计算机语言在网络中创造出来的作品即为“网络作品”。网络作品虽然存在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其与传统作品形式和依附的载体有所不同。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的主体范围,由传统的作者以及其他享有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扩大到网站建设者、管理者、编辑者等网络作品创作者。网络作品创作者在建立和编辑网站的时候, 对数据进行组织、编排、设计、整理,从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图形、颜色,其在管理和维护中对网页进行更新、编辑和调整,在智力上、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多的投入。其对传统媒体和网络信息的采集、编辑、录入、分类,也体现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采编的方式方法,赋予这些信息以有别于他人的结构和形式,并且网页可以存储于电脑硬盘或者打印出来,可以有形复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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