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先续约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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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先续约权

浅议优先续约权来源::日期:2012-05-08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商事主体为能长远和稳定的合作,也为体现己方的诚意,越来越多地把优先续约权这样一种优先的权利或主动或被动地予于合作方。然而,却由于双方对这种优先权的含义及如何行使均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导致纠纷不断,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现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有关优先续约权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关键词:优先续约权? 民事优先权? 同等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先续约权作民事优先权的一种,屡见于各商事合同及契约中,然而就优先续约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如何行使,应该如何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并无法律法规可依循,也无过多权威观点可依照,以致商界及业内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而导致巨大争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就遇到过这样一则案例:甲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达成广告代理合意,并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乙传媒公司指定甲广告公司为其房源广告唯一代理商,协议在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之外,另约定协议期满后,甲广告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然而,协议期满后,乙传媒公司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与丙广告公司达成广告代理协议,协议条款比与甲广告公司所订协议中的条款更为苛刻。之后,甲广告公司以乙传媒公司侵犯其优先续约权为由而将其诉诸法院。下面笔者结合以上面案例,以及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就优先续约权作粗浅探讨。一、优先续约权的涵义及性质优先续约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不特定第三方而与债务人继续签订合同和权利。由于优先续约权隶属于民事优先权,要理解优先续约权,同时要弄清民事优先权的涵义。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主要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其中并无优先续约权。故优先续约权作为一种约定权利,虽非法定权利却同样具有优先效力。根据优先续约权约定于合同或契约中的本意并参照我国法律对有关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优先续约权首先是原合同方享有的一种约定权利,在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原合同方可以选择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可以放弃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就是这是可选择的一种约定权利。由于优先续约权的享有、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并无法律法规可直接依循,则应依据商事主体的约定,如无具体约定,就只能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其理解适用。就上述案例而言,优先续约权的适用前提为:一要以乙传媒公司在协议期满后仍愿意对外提供广告代理的这样一个商业机会,二要以存在另外一个想获取该广告代理机会的民事主体。那么在与丙广告公司提出的同等条件下,甲广告公司便享有优先于丙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源于甲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在原协议中的约定,同样,甲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享有这种优先,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优先。二、优先续约权的行使1、享有优先续约权的主体根据优先续约权这样一种优先权约定于契约或合同中的本意,不难理解,“续”应为“延续”“继续”之意,而“约”应理解为原来的契约和合同。笔者认为,既然优先续约权是原契约或合同负于合同一方的优先权利,则享有这种权利的主体,只能是该合同方,而不可能是合同他方。这样一方面,可促使合同一方因为内心对长远发展的前景期待而更努力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合同双方长远和稳定合作的意愿。就上述案例而言,享有优先续约权的只能是甲广告公司无疑,而甲广告公司也正因为优先权的享有,很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全心打造更好的平台,以期长远发展,由此也可见对该优先权予以保护的必要,2、同等条件的确定?? ?就通常情况,合同双方均能认同合同一方享有优先续约权是原合同负于该合同方的权利,只要该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一方这种优先权的享有合法有效。同样,合同双方也均能认同,该优先续约权应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但何谓“同等条件”,则有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不特定的第三方向资源方提出的订约条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同等条件是指相对于原协议中本身所约定的条件。在上述案例的庭审中,甲乙双方同样对甲广告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均不持异议,但对同等条件理解不一,甲广告公司认为:同等条件是指当丙广告公司愿与乙传媒公司签订新的协议时,丙广告公司就新协议向乙传媒公司提出的订约条件即为同等条件;而乙传媒公司则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与原协议本身约定的条件,如果新的协议约定的条件高于原协议的条件,甲广告公司即不再享有优先续约权。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庭审法官在判决中也同样采信了甲广告公司的观点,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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