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商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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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商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

浅议工商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孙志奇 山东济南,邮编:250100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工商机关来说,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新形势和新问题。近年来,工商机关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如何使工商行政处罚决定高效的实现,就成为工商工作效能落实的关键。 关键词:案件 非诉执行 工商 行政处罚 一、非诉执行的法律定位 非诉执行,亦称之为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非诉执行制度是对非诉执行实体和程序的综合规定。综观世界各国行政非诉执行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日本、德国、法国,强制执行由行政机构来行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是由司法部门来行使。与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不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司法性和行政性。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工商机关强制执行权,所以,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几乎成为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行之有效的手段。但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困难,确实已成为影响行政处罚执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分析其成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当事人地址查无,造成了行政处罚执行困难。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且生效以后,工商机关待到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当事人却早已乘机迁出了原来的住所。更有甚者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的材料,进而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即便是申请了非诉执行,执行起来也会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 (二)当事人隐匿财产,造成了非诉执行无法进行。行政处罚作出以后,当事人虽然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常常存在侥幸心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到工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段期间最长可达半年之久,所以当事人就会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和隐匿,从而以达到“资不抵罚”的假象。 (三) 处罚决定本身有瑕疵,法院难以受理。法院会依法定程序审查工商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法院审查认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无误、程序合法,才予以受理并作出强制执行,否则难以受理。实践中,有些行政处罚案件,因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未注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不当,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等情况被法院退回。这些即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也有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非诉执行申请期间的界定 法院常常以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例如,某工商局2011年3月15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了当事人。法院认为工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1年12月12日前提出。而该局恰巧批准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分期缴纳的最后期限是2012年1月31日前。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分期缴纳,此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时间就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但是笔者认为:上述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有下: (一)对违法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且未对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作具体规定。本案中,尽管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最后一日已超过180天,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分期缴纳罚款而导致执行申请逾期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有“正当理由”,即使“逾期申请”,法院也应当受理。本案中的“正当理由”即当事人申请了分期缴纳罚款。 四、关于行政非诉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调查全面,增强预判,保障处罚的高效实施。工商机关应当完善风险防空的机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的预判力,及时发现当事人是否有故意逃避处罚的动机。一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全面调查,充分获取相关证据,收集大量案件信息;二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设备、相关票据等,依法果断采取扣押、扣留、现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三是对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笔录等有一个有正确的分析,以确保行政处罚有效落实。 (二)完善机制,信息共享,提高行政违法成本。一是加强内部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例如,发现当事人有注销企业的倾向时,登记注册部门、案件办理部门以及相关科室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恶意注销的发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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