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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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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年03月31日 关键词:探视权
云南-大理
马培杰
508724904
摘要
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大理)马培杰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探视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从立法目的上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
探视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的约定或判决
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视问题进行协商,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不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情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探视权的行使
(一)禁止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实现探视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得禁止、阻碍有探视权的一方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探视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或者判定的协助探视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有探视权的一方怎么办呢?
1、如果一方拒绝、阻挠探视孩子,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当地的社区或基层组织申请调解,要求对方不得妨碍您的探视权;
2、如果协商无果,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视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具体事宜达成了既不影响孩子学习又能为双方接受的和解协议。和解不成,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3、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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