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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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各地工业区的规模不断扩大,进驻的企业逐年增多,占用土地面积也逐渐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本人就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土地的分类不同,尤其是对耕地的界定不一致,造成税企双方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在认识上产生很大的分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国土部门特别是兵团的国土部门在办理工业园区土地手续时,很多是以未利用地报上级批准,而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时却发现所谓的未利用地大多数是草场和耕地,税务机关据此催缴税款时,兵团机关又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极力阻拦,使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陷入困境。 由于《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法规、规章不衔接,加之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的脱节,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往往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的土地存在争议,税务部门对实为耕地或牧草地在收集证据时较为困难,而国土部门却证据充分,这样的情况对税务部门造成征与不征两难的境地,即以实际情况催缴税款,证据不足,税企争议很大,难以征收入库;以国土部门认定为依据,又与实际占用土地性质不符;若不予征收,又担心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定为有税不收。 (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逐级审批时间过长,而用地申请人不可能长时间等待,因此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默许下,招商企业实行“先上车后买票”、边批边占。由于缺乏专门的测绘人员和工具,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占用面积难度较大,很难根据条例规定,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足额征收税款。 二、征管建议及对策 (一)从法律层面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耕地界定的差异,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法条上进一步明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 ??????(二)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部门受理耕地单位用地申请之日起,土地面积为纳税人申请面积。县级国土部门在初审时应凭初审的耕地面积,通知占地单位或个人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凭用地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再往上级部门报送。国土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对占地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完税凭证或免凭证不予批准。这样就可解决土地部门审批时间过长,确保“先上车后买票”,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征管,实现源泉控管。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部门支持,以政府牵头加强与兵团的沟通协商,解决耕地占用税在兵团执行难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地方综合治税的作用,把耕地占用税纳入综合治税体系中,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使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真正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先税后证”,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并明确国土部门不执行“先税后证”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巩留县地税局:夏义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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