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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
浅议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概念
学者认为,所谓诉讼欺诈侵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欺骗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诉讼欺诈侵财的内涵是指诉讼参加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利用诉讼程序规则,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侵权及违法行为。其外延包括恶意串通外、非法之债形式合法化、冒名诉讼等。
二、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诉讼欺诈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恶意串通。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甚至双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诉讼来转移或获取更多的共同财产的现象,近年来日趋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离婚诉讼前,一方与他人(主要是亲友)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并在法院达成调解,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使另一方利益受损;二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有时甚至是双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最快的速度在法院达成调解,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达到多得共同财产的目的;三是在离婚后,一方与他人合谋虚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他人向法院起诉,本人对债务自认,达成调解,调解生效后又不履行,亦无可执行财产,“逼迫”法院执行其前夫(妻)的财产。另外,还存在虚构合伙债务、恶意逃债、规避法律等恶意串通形式。二、非法之债形式合法化。不法原因给付为生活中之常见现象,如赌博和卖淫嫖娼中的金钱给付,贿赂金钱予官员,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对“第三者”的赠与等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赌债及高利贷。?从法理上讲,任何人不得以其可责难的不法意图而获利,这是一种朴素而简单的正义观。在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一般是被视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处理规则上,通常采用这样的经典表述:“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三,冒名诉讼。包括当事人冒名,并原告居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是否要求原告亲自到庭递交民事诉状,尺度把握不一。许多法院的立案庭出于便民考虑,对非原告亲自到庭立案的案件,亦予以受理。而一旦审判部门疏于查验身份证件,就极易出现错误裁判。
三、???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法院,因为其有对财产处分权。该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获取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1)主观方面,诉讼欺诈人即诉讼原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2)客观方面,诉讼欺诈人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官信任。这里面,当财产成为诉讼标的进入诉讼程序时,法官便有权通过司法判决或裁定的形式处分这些财产。换言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诉讼标的的处分权人。诉讼欺诈人通过骗取法官的信任,使法官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诉讼财产,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3)他人财产权显然也是诉讼欺诈侵害的客体之一。依照该种观点的逻辑,诉讼欺诈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虽然诉讼欺诈中的被骗人和被害人不一致,但可以用间接正犯理论和三角诈骗理论来解释。甚至有学者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强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上述诉讼欺诈中,诉讼欺诈人通过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形成对被害人的一种威胁和强迫。虽然这种威胁和强迫不是诉讼欺诈人直接施加的,但却是由于诉讼欺诈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导致的。在这里,法院的判决和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不过是诉讼欺诈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工具。该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人之所以能够侵害被害人财产主要是依靠法院判决背后的强制力,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构成抢劫罪。该种观点认为被害人通常不会依法院判决自动将财产交付给诉讼欺诈人,因为被害人心里明知财产的真正归属以及法院判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诉讼欺诈人的目的要想真正达成必须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害人因受到暴力强制而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因此其财产可以看作是被暴力行为当场抢走。当然,这里的抢劫者不是法院,而是诉讼欺诈人。第四种观点认为,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本身不够成犯罪,但如果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相应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诉讼诈骗侵财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目前的刑法规定,不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等,如果在诉讼诈骗过程中有伪造公文、印章行为的只能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理,如果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妨害作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上行为则只能对其进行以妨害诉讼秩序为由的司法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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