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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百日清扫行动的宪法分析
深圳百日清扫行动的宪法分析
工商管理学院
李永哲
20124030707
摘要:在距离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还有约4个月之际,主办城市深圳市的公安部门向社会通报了大运会安保第一阶段工作。申少保说,从今年1月1日至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截至4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出动警力28.4万人次,检查出租屋33万余间(次)、网吧3.2万多家(次)、旅业6万余家(次)、休闲娱乐场所约2万家(次)。通过检查处罚了违规的出租屋主2300多人,停业整顿、取缔黑网吧、旅业及其他场所1180多家。
2011年,第二十六届夏季大运会在8月12至23日于深圳举行。这是中国继2001年北京夏季大运会和2009哈尔滨冬季大运会后,第三次举办这项盛事。在距离开幕还有约4个月之际,主办城市深圳市的公安部门向社会通报了大运会安保第一阶段工作。申少保说,从年1月1日至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
但社会对深圳警方的该种的做法产生了非议,将高危人群清理出深圳的做法尽管在短期可能会为大运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但治理城市的方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牺牲人权作为代价。
2 相关宪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 清扫人员概括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
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
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
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4 清扫后果推断
此次深圳市的作法,必然把这8万“高危大军”推向了其他城市或乡村?稳定社会治安是个大概念,仅个别地方治安搞得好并不算好,全国各地都搞好了才好,才不至于危及相邻。这样硬将治安包袱推给别地,就好比把自己家门口的垃圾扫到邻居家门口一样,不能不说是一种不地道的懒政。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深圳不是一个“独立王国”,其决策要对全国各地负责,而不能为了自己的需要“以邻为壑”,把“治安高危人员”像泼脏水、倒垃圾一样遣散各地。我不知道深圳对“清理”这些人员有何良方,但是,如果深圳市可以把“治安高危人员”遣送到其他地方,全国各地是否也可以把犯罪服刑人员送往深圳呢?
事实上,深圳“清除高危”至少临时性地复活了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从而背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流入深圳”、“长期滞留”等排外字眼表明,户籍改革进行若干年后,当地政府的户籍歧视意识仍然相当严重。这对深圳来说是讽刺的,因为作为当年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正是靠外来人员的“流入”建成的,深圳的繁荣正是人员的自由流动造就的。人身自由、户籍平等、法制统一等宪法原则,不允许深圳回到户籍歧视和收容遣送的旧时代,更不允许它如此对待同属一个国家的公民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圳市公安局副市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就“治安高危人员”作出界定。“概括的讲,就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我市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按照申少保的解释,“治安高危人员”包含以下七类: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存或潜在危险的。
然而,这一界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只是根据大运的治安需要,临时制定的应急之策,在具体执行当中,如何判别某个人属于“治安高危人员”则尚待商榷。有法律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是明显的违法推定。
而根据刑法的无罪推定精神,任何人未经司法审判均不认定罪犯,均不得擅自对其采取限制性、处罚性措施。对于公民个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如果符合治安处罚的条件,需要按照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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