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环评责任机制出现的问题.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环评责任机制出现的问题

环评责任机制出现的问题 立法方面的缺陷 立法内容有些简陋 环评制度涉及到行政法、环境法、刑法、民法等诸多法律的领域,是具有高度复杂 性和技术性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只有五章三十八条,作为一部专门规定环评 制度的法律来说,不能不说有些简陋和单薄,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规定。如该法 中尽管包含了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并未涵盖更大范围的政策、计划及其他对 环境有影响的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 执法方面的缺陷 一处罚力度弱,处罚条款漏洞较多,环保部门执法权限不足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的主要措施仍然是以各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手段,为保证其有效实施,违反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至关重要。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后,在法律责任的 规定上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处罚额度仍然较低,对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守法 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使现有的处罚条款难 以面面俱到,使许多建设单位得以钻法律漏洞实施种种超标排污行为。 二环境影响评价实际执行率偏低 从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在我国已实际实施了 29 年之久,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 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其中,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尤 其完善。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本应足以能够起到 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和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 到很多企业依然在没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投产上马,肆意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有 毒有害固体废物;我们依然看到很多项目在不适当的地点开工建设,破坏了当地脆弱 的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显然,严肃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在这些 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成了走形式,走过场,它们有些根本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执法力度薄弱,存在“软政权”现象 “软政权”是指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在“软政权”中, 制度、法律、规范、条例等都是一种软约束,可以讨价还价。`30J审批把关不严,环评执 行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里有一个审批标准掌握适度的问题,限制过严,会影响经济 发展和资源开发;限制放宽,会放过不该建设的项目,从而造成后患,会失去评价的意 义,我国有关法律对审批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还发生矛盾和扯皮现象。目 前,我国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个别地区还存在“先上车,后买 票”的违法现象,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也予以 审批 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需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有的环评单位评价人员素质不高,环境审查缺少专家库,规范化管理制度还没 有建立起来,因此,不敢以客观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将环境可行与 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另一方面,基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队伍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 较为普遍,特别是有些县级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熟悉,因 而影响基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缺乏社会的广泛监督和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 公众参与一直被认为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理 论和实践中,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也予以了高度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5 条 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 11 条规 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 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1、法律未能明确公众参与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依照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定,公众参与并非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相反却是法律赋予专项规划的编制 机关或者建设单位的一项“应当”的义务。 2、法律未能赋予公众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建设单位或者环保部门那里合法 获得与环境一项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3、法律未能明确公众可以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哪个阶段参与环境决策。《环境 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 至少需要经过“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等三个阶段。公众具体 应该在哪个阶段参与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监督体制方面的缺陷 在执行中缺少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着“暗箱操作”和“关系环评,,现象。有的个别 单位为了获取采取隐瞒等手段骗取环评报告,环评通过后再改变设计;有个别环评资质 部门为揽项目大搞关系环评,评价内容敷衍了事,措施和建议千篇一律;有的评审会也 流于形式,有些专家为了相互利益不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