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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课件
L o g o
2013.3
四川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培训会
《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表》
填 报 要 点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
2011年上半年,21省市消协的化妆
品投诉共计1443件,有皮肤损害的
案件占40.26%,其中,消费者反映
最多的是化妆品皮肤病问题,约有
62.8%的消费者投诉使用后有皮肤
客观表现,有2.1%的消费者投诉遭
到毁容。但只有24.9%的人有医院
诊断证明。
前言
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从1986年仅有3.5亿元人民币,到2011年达1700亿人民币。
增长的同时,安全事件频发
前言
典型案例:2007年1月21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迪豆事件”
红肿、流黄水、
化脓、溃烂
广告宣称“纯中药配
方,绝不含激素或
抗菌素,安全无毒
副作用,3-5天祛痘”
索赔无门
前言
化妆品原料导致的过敏反应和刺激反应
化妆品卫生质量不合格
使用方法不当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
问题产生的可能因素
前言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为监管提供预警信息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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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to add 点
Click 法规依据Title
Click 报告程序Title
Click表填写要 Title
Click表审核要 Title
调查to add 点
1
2
1 3
2 4
法规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卫生部令第3号,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
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
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原因,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
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
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
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
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
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
机构。
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每四年重新审查时,企业要提交产品投放
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8年第19号)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
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能交接
法规依据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17149. 1-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 -1997
化妆品痤疮
GB 17149.3-1997
化妆品毛发病
GB 17149.4-1997
化妆品甲病
GB 17149.5-1997
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 GB 17149.6-1997
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 GB 17149.7-1997
7项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总的诊断和处理原则及6种常见病种亚型。
法规依据
2011年11月24日,国家局发
布《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
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要求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
测体系建设,力争在“十二五”
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
概 念
法规依据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
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不包括生产、
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
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法规依据
今年2月,省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川
食药监保化〔2013〕2号)
正式启动全省化妆品不良反
应监测工作,并进一步明确
各部门职责。
省
省评审中心
①收集、评价、
反馈及上报工作
②技术指导
③宣传、培训工
作
法规依据
省 理
制定管 局 规定,监督实施,
局 调查处理,通报情况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承担调查表的收集、核实,定期上报
省评审认证中心;重大的化妆品不良
事件应于24小时内向省局及省评审认
证中心报告,迅速组织调查和采取紧
急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培训
工作。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主要负责承担本
哨点接受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案例
的调查、信息的收集,并定期报送监测机
构,协助监管部门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法规依据
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
医疗机构
化妆品使用机构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个人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试点)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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