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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之生活服务业问题解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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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之生活服务业问题解答课案

1、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经典问题 第10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后表: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 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非初次购买 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抵扣购买设备的价款 支付技术维护费 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提示: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强调首次,首次可以抵价税合计,第2次开始只能抵税,价格不能抵。 2、技术维护费没有首次的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价税合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累计产生应纳税额1000元,同月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含税价款820元。 本期应纳税额=1000-820=180元 购入时: 借:管理费用 820 贷:现金 820 抵免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820 贷:管理费用 820 11、常见的免税情形?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大家辛苦了! 谢谢! 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 具体情形 处理措施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具体情形 处理措施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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