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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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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简答题课案

《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简答题 1.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30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问题: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答:(1)物证:部分走么集成电路模块,全部的贿赂物品;(2)书证:伪造的发票;(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直接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 2.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问题:(1)本案已收集到几种证据?(各举例予以说明) 答:本案已收集到物证:小铁榔头一把,两条旧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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