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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PPT 26页)
刑事诉讼法学 授课老师:王金飞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诉讼程序 总练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公开原则 管辖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职能管辖(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五) 第一审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 第二审程序 提起程序 审判程序 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 * 刑事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国家的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上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绪论 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另有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 注意另有: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问还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 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 管辖(一)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管辖(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管辖(三)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管辖(四) (返回) 1、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注 回避: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一) 回避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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