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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股东资格之商法检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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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股东资格之商法检讨 楼晓 西安交通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未成年人股东 股东资格 股份认购 表决权代理   内容提要: 基于股东资格的身份性质,未成年人在继承股份时应该在“合意”的情形下才具有股东资格,而非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继受、认购股份不是简单的民事财产处分行为,而是当前最为复杂的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行为,因而,民法中的法定代理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股东的问题上存在适用上的障碍。商法的特性及证券投资交易商行为的性质,也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取得应区别对待并加以限制。   一、股份继承时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   2007年9月19日,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在上交所上市,不久,就有网友在其股东名册中发现了一些“娃娃股东”,甚至“婴儿股东”,这些“婴儿股东”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1]对此,北京银行发布公告承认该行2007年9月19日IPO前的股东中未成年自然人股东共有84人。但是,该行律师和保荐人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故称未成年人持有该行股份不存在违法情形,无需进行特别处理。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成为公司股东,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一定分歧和争议。赞成方认为:现行公司法未对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作限制性规定,且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股东,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而反对方认为:对于股东的行为能力应有特别要求。未成年人受智力限制,无法对其作为股东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不应成为公司股东。 [2]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理论界备受争议,其实是因为其存在操作层面和理论层面上两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就股份继承实务操作层面上看,对于具有人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想成为公司股东,还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在公司的章程中事先约定当发生继承事实时其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继承人实际上无法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继承事实发生时,继承人也并不能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其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还必须办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挂牌股票,继承人还要进行股东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变更,否则其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活动。并且,当发生公司分配股东红利、配股等情形时,在未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时也无法对抗公司仍向股东名册上的原股东分红的行为。而该变更登记手续是否也可以看成是另一种形态的“合意”呢?从实务操作过程看,当发生继承事实时,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继承人都无法当然的、直接的继承股东资格。就继承法理论层面上看,尽管股份继承确有其特殊性,但既然其为继承,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离继承法关于继承的本质,否则,就是继承的异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遗产的性质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某些财产权利,而这里的财产权利应是不包含身份的纯粹的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即,立法中规定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权利是通过该财产权利的行使,就能够直接实现资产的变现。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遗产属财产的本质特征。因此,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时,只能是股票这种有价证券以财产特性表现出来的股份,而不是股东资格。因为,这里只有股份是以财产特性表现出来的,而股东资格则是一种身份。任何身份或身份权不得继承是各国立法早已确立的一项规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持有的股份而不是股东资格或股权,只有这样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才符合继承的法学理论和逻辑。实际上是《公司法》第76条规定本身的问题造成了理解及司法适用中的困惑。   针对股份继承问题,一些国家则分别针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作出不同的立法规定,并更多赋予了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自治空间。如于1994年修订的《法国商法典》第九编第二章“民事公司”中的第1870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因一名股东的死亡而解散,但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经营公司,如果章程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股东必须经股东同意的除外。”同样,在1994年修订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条规定:“就合股公司而言,公司因股东中一人的死亡而解散,但若(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或仅由其他在世的股东继续维持公司的,应遵守这些规定;但可规定继承人成为股东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在其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是自由转移,但是,(公司)章程可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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