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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课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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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课件课件

反渎职侵权工作 法律依据与发展状况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张贵龙 2012年7月 第一部分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法律依据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侵权,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活动;侵权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外)。 3、客观表现上,既有积极的作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为积极作为,玩忽职守罪为消极不作为,侵权类犯罪多为积极的作为。 4、犯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以徇私情、徇私利、不作为居多。 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 5、犯罪行为的职务性。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与行为人职权(责)、职务或地位密不可分的行为。 6、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多数渎职侵权犯罪都属于结果犯,既有可估量的物质、经济损失,也有无法衡量的人身伤亡等精神、肉体损失。 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 7、种类的多样性。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特定主体;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故意渎职罪,过失渎职罪。 8、法律依据的多样性。不仅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基本法律和法律,而且包括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还包括党政纪规范、行业法律规范和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等广义的法律。 类罪介绍: 滥用职权犯罪 一类是一般的滥用职权犯罪,1个罪名,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另一类是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共7个罪名,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含2个罪名,即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二是以其他特定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含5个罪名,即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办理偷越国(边)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玩忽职守犯罪 一类是一般的玩忽职守犯罪,1个罪名; 另一类是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共9个罪名,具体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玩忽职守犯罪。2个罪名,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二是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玩忽职守犯罪,2个罪名,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三是以特定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共5个罪名,即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 徇私舞弊犯罪 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徇私舞弊犯罪,含3个罪名,分别是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另一类是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犯罪,含13个罪名,分别是:枉法仲裁罪(刑法399条第1款)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是指刑法第398条规定的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故意或过失地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条件。包括两个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非国家机关人员构成,但因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由于工作关系知悉或掌握国家秘密,也才可能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并产生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后果,正因为如此,刑法把它列入渎职罪之中。依据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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